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5执恢22号
申请执行人汕头经济特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住所地汕头市中山路148号101-104,组织机构代码19278428-3。
法定代表人纪贵忠。
被执行人汕头市第四建安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东厦百合园1/4座底层,组织机构代码192743756。
法定代表人林建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汕头经济特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与被执行人汕头市第四建安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为便于本案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指定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05执恢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张章雄
执行员 :曾恩生
执行员 :袁俊鹏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