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第四建安总公司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汕头市第四建安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511执3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汕头经济特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住所地汕头市中山路148号101-104,组织机构代码19278428-3。
法定代表人纪贵忠。
被执行人汕头市第四建安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东厦百合园1/4座底层,组织机构代码192743756。
法定代表人林建和。
本院在执行汕头经济特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与被执行人汕头市第四建安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汕头市第四建安总公司名下位于汕头市护堤路(十块围)土地使用权(权证号90100027-1-0)在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首封处置中,已去函要求参与财产分配;查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福明
审 判 员 :李树文
代理审判员 :曾恩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旭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