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5民终8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第四建安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本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汕头经济特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住所地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纪贵忠,主任。
原审被告: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住所地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汕头市第四建安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汕头经济特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原审被告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5)汕金法民三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汕头市第四建安总公司提起上诉后,不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第四建安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