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4764号
原告:郫县鑫创建材经营部。
经营者:张福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英,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怡菲,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利民,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
原告郫县鑫创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郫县鑫创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郫县鑫创建材经营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郫县鑫创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郫县鑫创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匡婷婷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吕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