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郫县鑫创建材经营部与四川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4764号

原告:郫县鑫创建材经营部。

经营者:张福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英,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怡菲,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利民,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

原告郫县鑫创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郫县鑫创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郫县鑫创建材经营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郫县鑫创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郫县鑫创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匡婷婷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吕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