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8716号
原告:***,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告:四川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
法定代表人:侯庆。
原告***与被告四川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并于2021年3月11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均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