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研究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10462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

法定代表人:侯庆,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明,四川颂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研究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卿昱,系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斐月,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定理由:原告***与被告四川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研究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研究所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