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71民初4947号
原告:嘉峪关安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55626705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峪关华正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城西工业区6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78962440X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系嘉峪关华正电气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嘉峪关安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嘉峪关华正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嘉峪关安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嘉峪关安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峪关安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3元,减半收取计226.5元,由嘉峪关安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