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2财保46号
申请人:嘉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城西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78962440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嘉峪关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嘉峪关市五一南路延伸段会信用代码9162020066540869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嘉峪***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嘉峪关市**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750万元的房产及车库。担保人***自愿以自己名下位于嘉峪关市城西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xxx,面积5517.5平方米)及地上建筑物(面积3000余平方米)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嘉峪关市**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750万元的xxx(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嘉峪关市城西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xxx,面积5517.5平方米)及地上建筑物(面积3000余平方米)。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国
审 判 员 李 群
审 判 员 张熙文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