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2财保1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嘉峪关华正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城西工业区6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78962440XJ。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嘉峪关市**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665408692K。
法定代表人:**2,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嘉峪关华正电气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2018)甘02财保46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担保人**1名下位于嘉峪关市城西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xxx,面积5517.5平方米)及地上建筑物(面积3000余平方米)。申请人嘉峪关华正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1名下位于嘉峪关市城西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xxx,面积5517.5平方米)及地上建筑物(面积3000余平方米)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闫 辉 国
审 判 员 李 群
审 判 员 张 熙 文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石 小 琴
书 记 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