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甘0271民初3701号
原告:嘉峪关华正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城西工业区6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78962440X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系嘉峪关华正电气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甘肃中贸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213号瑞士豪庭6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84001078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系甘肃中贸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嘉峪关华正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正电气公司)诉被告甘肃中贸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贸房地产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正电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贸房地产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正电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97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其中513500元(547000元-33500元质保金)自2016年9月6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9日,463500元(547000元-33500元质保金-50000元)自2018年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3500元质保金自2017年9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2日,原、被告签订《箱变配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名称为夜光文化街箱变配电工程,工程地点位于嘉峪关市南市区文殊路,约定开工日期2016年8月12日,完工日期2016年9月10日,合同价款418500元。第一次付款在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固定总价部分价款的30%即123700元作为备料款,第二次付款待箱变基础完成,电缆长度及规格型号确定后支付电缆部分总价款的30%作为电缆备料款,第三次付款在设备、电缆及材料全部运至施工现场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第四次付款于单位工程全部竣工并经监理人、甲方及相关单位验收合格一个月内,按国家有关规定留5%的质保金,余款一次付清。保修金在规定的保修期届满且无任何质量问题后退还承包人,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正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施工,于2016年9月5日全部完工。2017年5月28日双方进行了结算,工程总价款为670000元,被告于2016年8月15日付款123000元,2018年2月9日支付50000元,实际剩余工程款为497000元,其中质保金为335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中贸房地产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华正电气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箱变配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嘉峪关夜光文化街箱变配电工程合同对账清单、客户满意度调查函,均加盖有中贸房地产公司印章。依据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8月12日,发包人甘肃中贸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承包人嘉峪关华正电气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箱变配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名称为“夜光文化街”箱变配电工程,工程地点位于甘肃省嘉峪关市南市区文殊路,主要内容有:1.开工日期2016年8月12日,完工日期2016年9月10日;2.合同价款(除高压电缆以外的其余内容)采用固定总价包干,不做任何调整,合同总价(含税金)为418500元;合同高压电缆部分采用固定单价包干,该部分最终总价款按工程竣工后实际铺设的高压电缆长度及采用的电缆规格型号进行结算:(1)若采用YJV22-8.7/15KV-3×70mm2高压电缆,固定单价为226.5元/米(含税金),电缆采用众邦品牌;(2)若采用YJV22-8.7/15KV-3×95mm2高压电缆,固定单价为265.5元/米(含税金),电缆采用众邦品牌;(3)若采用YJV22-8.7/15KV-3×50mm2高压电缆,固定单价为192.5元/米(含税金),电缆采用众邦品牌;3.付款方式:第一次付款,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固定总价部分价款的30%(即123700元)作为备料款;第二次付款,待箱变基础完成,电缆长度及规格型号确定后支付电缆部分总价款的30%作为电缆备料款;第三次付款,设备、电缆及材料全部运至施工现场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第四次付款,单位工程全部竣工并经监理人、甲方及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按国家有关规定留5%的质保金,余款一次付清,保修金在规定的保修期届满且无任何质量问题后退还承包人,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正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4.违约责任:乙方未能在本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本工程的,每延误一天需向甲方支付违约罚金20000元,延误2天以上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在甲方要求的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要求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造价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5.工程保修:乙方应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乙方对合同范围内材料、设备质量和施工质量自安装、调试合格之日起保修期为壹年,保修期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原告提交的嘉峪关夜光文化街箱变配电工程合同对账清单显示,2016年9月5日完成全部施工,结算总价为670000元,截至2017年7月14日已付款123000元。庭审中原告陈述双方结算后被告于2018年2月9日付款50000元,被告已付款项共计173000元,尚欠工程款497000元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箱变配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对账清单、客户满意度调查函均加盖有被告公司印章,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施工完毕后,被告对施工整体情况签章确认满意,并于2017年5月23日对账结算确认总价款为670000元,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亦未在结算后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请,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497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但利息应自双方结算即2017年5月23日确认合同总价款之日开始计算。被告中贸房地产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甘肃中贸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嘉峪关华正电气有限公司工程款497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其中513500元自2017年5月23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9日;497000元自2018年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5元,减半收取计4377.5元,由甘肃中贸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