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3民初1324号
原告:***,男,195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被告:福建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湖里路27号1#楼2-63W室(自贸试验区内)。
原告***与被告福建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