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2913、291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西安海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沣京工业园创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07340825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众泰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三社区帝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HJHHXK。
法定代表人万立新。
申请执行人西安海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众泰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177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5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众泰模具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后,本院从被执行人深圳市众泰模具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强制扣划人民币16139.00元。执行款人民币15000.00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西安海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受理费人民币1014.00元、执行费人民币125.00元划付给深圳市财政局,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177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1779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