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924执253号
申请执行人:海兴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海兴县海政路。
法定代表人:牛国华,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兴县***乡**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郭诰强,任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天津金格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格润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欢,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海兴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海兴县***乡**村委会、天津金格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对被执行人实施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传宝
审判员 吴恩普
审判员 尹远征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尤国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