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24民初80号
原告:沧州渤海新区信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沧州市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黄赵公路北华捷建安公司北侧。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树栋,黄骅市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华,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兴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海兴县城内海政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牛国华,任经理。
沧州渤海新区信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兴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2022年2月21日,原告沧州渤海新区信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沧州渤海新区信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沧州渤海新区信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呼金昌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凤娟
书 记 员 仝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