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24民初317号
原告:沧州渤海新区信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黄赵公路北华捷建安公司北侧。
法定代表人:冯玉德,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树栋,黄骅市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海兴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海政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牛国华,职务经理。
沧州渤海新区信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兴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沧州渤海新区信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渤海新区信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青松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赵建昌
书 记 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