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4民初1868号
原告:***,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树栋,黄骅市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华,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兴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海兴县城内海政路**。
法定代表人:牛国华,任经理。
***与***、海兴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呼金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凤娟
书 记 员 仝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