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兴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海兴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4民初1325号
原告:***,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
被告:海兴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兴县城内海政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牛国华,经理。
第三人:马圣杰,男,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
***与海兴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马圣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汝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蔡丽彬
书 记 员 孙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