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4民初1325号
原告:***,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
被告:海兴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兴县城内海政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牛国华,经理。
第三人:马圣杰,男,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
***与海兴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马圣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汝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蔡丽彬
书 记 员 孙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