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熊日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1302执恢174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163375659,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之8长城大厦**。
被执行人:熊日朗,男,汉族,1945年11月2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和平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日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惠城法民一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及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惠终法民一终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文书确定,被执行人熊日朗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给原告广东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09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熊日朗进行了身份调查验证,验证结果显示被执行人***的户籍管理死亡注销,且经“四查”未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身份调查验证结果为户籍管理死亡注销,本院应当终结本案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2019)粤1302执恢174号案终结执行。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严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