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终19338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民终193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吴真全,总经理。
上诉人**得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得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湛
审判员*婷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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