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江陵工贸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1302执恢19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163375659,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之8长城大厦**。
被执行人:惠州市江陵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401180-3,住所:惠州市河南岸斑樟湖路虾路**。
法定代表人:熊**。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江陵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惠城法民一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文书确定,被告惠州市江陵工贸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广东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30万元工程款。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通过向其户籍地址邮寄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邮件均退回,无人签收,多次致电被执行人均无人接听,被执行人至今并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被执行人名下并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其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同意本院对(2019)粤1302执恢199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粤1302执恢1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惠州市江陵工贸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严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