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新兴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民申57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平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平泉新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泉市平泉镇兴林街。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平泉新兴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8民终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不符合《劳动合同法》,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已查明,被申请人存在调整工作岗位的事实,一再强调所有管理人员不脱产,用以掩盖调整工作岗位的行为,明显不合理。被申请人仅为再审申请人缴纳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其余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均未缴纳。2015年9月、2016年10月被申请人违法克扣工资合计3852元,故不存在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2016年12月13日起被申请人一直放假,未按规定支付生活费。二、因被申请人变相调整工作岗位,降职降薪,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再审申请人才依法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综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申请对本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原审中主张被申请人不再安排其从事管理岗位工作,让从事体力劳动,被申请人辩称当时公司没有大工程,小规模工程或零活中管理人员不能脱岗,都和工人一起干活,是为了避免项目部出现经营亏损。再审申请人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对工作岗位进行了调整,降低了薪酬,对其权益造成侵害,以被申请人违约调岗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过错,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经济补偿金,理据不足,原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妥。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欠付工资等,也无充足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难以支持。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郎立惠
审判员  李 娟
审判员  付 强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