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黄骅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983民初2629号
原告:黄骅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信誉楼大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女,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原告黄骅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骅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闫广练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