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泰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黄骅市泰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四开螺旋藻养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983执712号
申请执行人:黄骅市泰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渤海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沧州四开螺旋藻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大港兴港路西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申宝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黄骅市泰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沧州四开螺旋藻养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0983民初54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骅市泰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案件款156894元及利息,执行费225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4月13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沧州四开螺旋藻养殖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金融理财登记信息、无股息红利。
三、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向黄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沧州四开螺旋藻养殖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信息登记。
四、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向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骅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沧州四开螺旋藻养殖有限公司无住房公积金。
五、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自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黄骅市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沧州四开螺旋藻养殖有限公司未有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
六、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送达被执行人。
七、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在被执行人住址询问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经济来源。
八、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5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史卫红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