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泰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黄骅市泰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浅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财保530号
申请人:黄骅市泰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新海东路泰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109748194M。
法定代表人:周绍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峰,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浅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羊二庄临港产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109737807E。
法定代表人:李孝城,总经理。
申请人黄骅市泰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浅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骅市泰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河北浅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2486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骅市泰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志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朱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