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泰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黄骅市泰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浅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739号

申请人:黄骅市泰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新海东路泰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109748194M。

法定代表人:周绍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峰,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浅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羊二庄临港产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109737807E。

法定代表人:李孝城,总经理。

申请人黄骅市泰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浅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2486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黄骅市泰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骅市泰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被申请人河北浅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北省黄骅市宗及其地上建筑物(权利证号为:冀2017黄骅市不动产权第0001529号),期限为三年。

二、轮候查被申请人河北浅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北省黄骅市,沿海高速的土地一宗(证号为:黄国2012第044号),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周洪利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文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