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泰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黄骅市泰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骅市浅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财保1082号
申请人:黄骅市泰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新海东路泰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109748194M。
法定代表人:周邵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河北子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涛,河北子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骅市浅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6636874483。
法定代表人:李孝城,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浅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羊二庄临港产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109737807E。
法定代表人:胡凯,董事长。
申请人黄骅市泰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骅市浅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浅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骅市泰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黄骅市浅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浅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998401.67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骅市泰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庆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吴秀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