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泰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黄骅市泰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浅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450号
申请执行人:黄骅市泰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新海东路泰丰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绍忠,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浅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羊二庄回族镇临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孝城,经理。
申请执行人黄骅市泰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浅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冀0983民初66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骅市泰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220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3月7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河北浅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金融理财登记信息、无股息红利。
三、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北浅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信息登记信息。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的(2022)冀0983执450号执行裁定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北浅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河北省渤海新区北侧、沿海高速西侧的土地一宗(证号:黄国用2012第0××4号)、轮候查封位于河北省黄骅市的房屋十一套(不动产权证号:冀20**黄骅市不动产权第0××9号),因以上查封属轮候查封,故无法实际处置。
四、本院于2022年3月4日查询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经查询,被执行人河北浅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有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22年3月4日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经查询,被执行人河北浅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无住房公积金。
六、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
七、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在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经济来源。
八、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3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亦通过当面约谈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闫 浩
代理审判员  刘恩陆
代理审判员  王金柱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庆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