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

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与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谢富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6民初231号
原告: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从美。
被告: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谢富,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民身份号码×××6015。
原告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谢富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以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已结清本案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已结清本案债务,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97.04元,减半收取计4548.52元,由原告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黎健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骆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