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

上海祥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港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沪民申657号
再审申请人上海祥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生公司”)、上海港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潮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邝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4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祥生公司和港潮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为玻璃幕墙存在问题无法区分是施工原因还是使用原因缺乏证据证明,对石材幕墙施工质量的认定,与常理相悖,认定修复责任由祥生公司和港潮公司与邝沛公司承担,认定错误。二审庭审后对鉴定单位质量鉴定代表的电话询问,应经该鉴定人员到庭接受当事人各方质证询问。一、二审关于应付工程款的认定错误。本案因邝沛公司施工过错、违约所致,且拒不履行质保义务,祥生公司和港潮公司不应承担逾期利息并有权没收邝沛公司的履约保证金等。综上,祥生公司和港潮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和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玻璃幕墙的问题,本案案涉工程于2010年6月竣工验收,质量鉴定结论取样于2016年,对于时隔这么久之后的采样,是否可推断是施工原因还是使用原因而导致问题,二审法院结合一、二审鉴定单位的意见,结合当时祥生公司和港潮公司通过竣工验收,认可接收系争工程等情况,认定对现祥生公司和港潮公司要求邝沛公司对玻璃幕墙承担修复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有一定依据。关于石材幕墙的问题,因石材幕墙施工与设计不符,客观上存在安全隐患,有必要进行修复,但因双方就案涉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故二审法院认为就石材幕墙的修复,实际是因双方的行为所导致,故对各方的责任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亦无不妥。祥生公司和港潮公司对其提出的其他再审申请理由亦均不能提供充分证据,提供的材料均不足以证明生效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综上,祥生公司和港潮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祥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港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余冬爱 审判员  孟 艳 审判员  赵 超
书记员  赵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