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

福建灿丰玻璃有限公司、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802民初6472号
原告:福建灿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州工业园工业西路68号(福建龙州工业园核心区2-38、2-39地块)12#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79299485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99-309号闽南大厦15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20707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福建灿丰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丰公司)与被告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灿丰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灿丰公司以原告和被告双方纠纷已达成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灿丰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福建灿丰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聪聪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代)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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