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802民初3166号
原告:***,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福英,福建奋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贤宾,福建奋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龙岩市精固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联发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32P1PX2G。
法定代表人:张开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福建紫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99-309闽南大厦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207076。
法定代表人:邝锦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永红,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阳光城集团龙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江山镇铜城中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97861048K。
法定代表人:林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贵东、蔡铮坤,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天城投(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11号2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MA2YLLLE13。
法定代表人:蓝永基,总经理。
第三人:谢钦富,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铝合金从业人员,住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与被告龙岩市精固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固公司)、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邝沛公司)、中天城投(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城投公司)、阳光城集团龙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城公司)、第三人谢钦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福英、郑贤宾,被告精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被告邝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永红,被告阳光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贵东,第三人谢钦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天城投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精固公司、邝沛公司、阳光城公司、中天城投公司共同赔偿***误工费31860元、护理费7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50元、交通费2000元、伤残赔偿金91240元、鉴定费1800元、营养费7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等共计158850元。2、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精固公司为赶龙岩花漾江山3#地块16、17、18#楼铝合金代加工及安装工期,其股东黄毅于2019年8月初口头委托谢钦富临时招聘铝合金安装技术人员前往该工地进行铝合金安装工作,且承诺安装技术人员工资260元/天,每月工资按实际天数计算。***与谢钦富因系老乡,于2019年9月初受聘为该工地的铝合金安装技术人员。2019年10月8日下午5:30许,***在龙岩XX17#楼第10层安装铝合金工作中因铝合金固定片不足下行至第4-5层(楼中楼)去取,途经第4-5层架板时,因架子塌陷,造成***从第5层摔至第4层致腰背部疼痛、活动受限2小时。受伤后,***被送到龙岩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于2019年10月10日出院,入院诊断:1、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全身软组织挫擦伤;后入住福建省龙岩市博爱医院,在全麻下行“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钉棒内固定术”,于2019年11月22日出院,出院诊断:1、高处坠落伤:1)腰1椎体压缩性腰骨折;2)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3)右肺下叶挫伤。出院医生建议:1.门诊随访;2.术后3、6、9月复查X线,视X线情况拆除内固定;3.在医师指导下渐行功能锻炼;4.不适随诊。出院后,***的伤残及后续治疗费于2021年1月13日经福建益科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伤残十级,后续治疗费为10000元。住院期间,精固公司支付***在龙岩市第二医院和龙岩市博爱医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0000元,邝沛公司在新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下付清了***尚欠龙岩市博爱医院的住院医疗费44410.28元。***的其余法定赔偿项目,三被告互相推诿,分文未付。为此,***诉至法院。
精固公司辩称,一、(1)***不是精固公司雇请的员工,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关系。(2)2019年8月25日,精固公司与谢钦富签订《铝合金门窗安装施工承包合同》,精固公司承包的XX16#、17#、18#、19#楼的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是承揽给谢钦富施工,安装单价为每35元/㎡。根据《合同法》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精固公司与谢钦富构成承揽合同关系。《铝合金门窗安装施工承包合同》第10条第1项明确约定:乙方施工人员发生安全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3)***是谢钦富为了履行承揽的门窗安装合同义务而雇请的安装工人,显然谢钦富才是***的雇主,谢钦富应对其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4、根据《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在提供劳务时完全处于谢钦富的管理之下,按谢钦富的指示和安排开展工作,完全不存在精固公司作为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导致***受伤的问题。因此,***诉请精固公司赔偿其人身损害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根据***的诉状的陈述,***是在17#楼的第10层安装门窗时下行至第4-5层取铝合金固定片,因架板塌陷从第5层摔到第4层而受伤。精固公司对***在受伤时是否去取铝合金固定片不能确定,但是对其陈述的因架板塌陷从第5层摔到4层而受伤的事实表示认可,精固公司向法庭提供的事故发生时的现场照片显示第5层的踏板确实存在安全隐患。根据《民法典》第1252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筑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精固公司并非导致本案事故的建筑物楼层架板的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也不是该架板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依法无须承担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三、本案中***是以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为请求权提出诉请,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按***在诉状中对受伤过程的陈述,其本人在作业时因疏忽大意对楼层踏板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未能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对受伤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根据《民法典》1192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四、本案中***是以雇佣关系中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在本案四被告中不能确认***系四被告公司的员工,***应先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务关系,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请求驳回***的诉讼请求。
邝沛公司辩称,一、邝沛公司分包中天城投公司的铝合金项目(龙岩XX),又将铝合金的加工和安装承包给精固公司,由于邝沛公司与精固公司均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施工要求,故邝沛公司不存在任何的违规行为。二、17号楼第4-5层架板的搭建和日常维护均不是邝沛公司,邝沛公司也仅仅是使用人之一,邝沛公司对17号楼第4-5层架板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塌陷,不存在任何过错。三、***系谢钦富临时聘请的员工,不是邝沛公司雇佣的员工。其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损害造成的损失不应由邝沛公司承担。四、邝沛公司垫付***的医疗费44410.28元(龙岩市博爱医院),由于邝沛公司无须承担责任,***应当予以返还。综上,***诉请邝沛公司要求邝沛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为此,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的诉请。
阳光城公司辩称,***要求判令精固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8850元,并要求阳光城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具体理由如下:一、***是邝沛公司的员工,其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应由邝沛公司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作为邝沛公司的员工,该二者之间已形成劳动关系,邝沛公司应为***办理并缴纳工伤保险。二、阳光城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邝沛公司合法、合规,邝沛公司的员工***在工作中受伤,阳光城公司对此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三、***对自己发生的人身损害,也存在一定过错。四、关于赔偿清单的答辩意见。对于***主张的赔偿清单中所有赔偿项目,阳光城公司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系因工受伤,应由其用人单位邝沛公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主张的赔偿清单中赔偿项目,无合法依据,应不予支持。综上,***起诉要求阳光城公司对其人身损害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请求人民法院充分考虑阳光城公司的答辩意见并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中天城投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谢钦富辩称,其与***没有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他们属于合作关系。因为工地要求赶进度,要求他们增加人员,其邀请***一起来合作做工地的铝合金。精固公司的黄毅叫其去做的工程,2019年8月25日,其与精固公司的黄毅签订《铝合金门窗安装施工承包合同》,XX16#、17#、18#、19#四栋楼的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由其来做,以3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要求其在2019年12月30日前要完工。由于赶工期,精固公司要求其增加人员,其就邀请***一起一人一半安装门窗,在17号楼安装时,***从10层下来第5层拿铝合金固定片,因为是楼中楼走廊是用模板搭起来的,看不到底下架子有没有搭稳、有没有钢筋撑住,架子是阳光城公司搭的,因为搭的模板底下没有钢筋撑住,***从第五层楼掉到第四层楼水泥走廊上,5层楼是楼中楼,没有走廊,是临时搭起来的模板。他们看到***掉下去,就马上把***送到龙岩市第二医院治疗,其妻子先垫付了4500元医疗费用。阳光城公司跟博爱医院有挂钩,费用会比较少,***在龙岩市第二医院治疗五天后转院到龙岩市博爱医院,***在博爱医院住院了两个月,医生说可以出院,其不知道***现在好没好,其没有支付***在博爱医院的医疗费。其妻子为***办理的住院手续,精固公司财务转了10000元给其妻子,博爱医院交了5000元,其扣下了之前其垫付的4500元医疗费,剩余500元其转给了***。精固公司至今还没有支付其安装铝合金门窗的工程款,他们一共做了20多天,精固公司也还没有给他们结算,精固公司现在不承认他们是精固公司的员工。去年,精固公司支付谢钦富2000元,其与***各1000元。
***、精固公司、邝沛公司、谢钦富围绕各自的诉辩主张分别向本院提交了证据,中天城投公司对于上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异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经质证,对于上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26日,阳光城公司(发包人,甲方)与邝沛公司(分包人,乙方)签订了一份《阳光城龙岩XX03地块项目大区铝合金门窗工程合同》,该合同约定,阳光城公司将阳光城龙岩XX03地块项目大区铝合金门窗工程交由分包人邝沛公司施工,该工程为包干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5765859.99元,工期为188个日历天,具体以发包人的开工通知为准,分包人须根据发包人进度要求进行施工,施工楼栋为G16、G17、G18、G19等内容。2019年8月25日,精固公司(发包方,甲方)与谢钦富(承包方,乙方)签订《铝合金门窗安装施工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精固公司将阳光城龙岩XX16#、17#、18#、19#楼的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承包给谢钦富计件施工,安装单价为每30元/㎡,合同还对安全事故责任等进行具体约定等内容。为了赶工期,谢钦富邀请***一起安装上述工程的铝合金门窗,安装技术人员工资260元/天,每月工资按实际天数计算。2019年10月8日下午5:30许,***在龙岩XX17#楼第10层安装铝合金工作中因铝合金固定片不足下行至第4-5层(楼中楼)去取,途经第4-5层架板时因架板塌陷,***从第5层摔至第4层受伤。事发后,***被送到龙岩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于2019年10月10日出院,该院诊断:1.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花去医疗费2159.17元。出院后于2019年10月10日入住福建省龙岩市博爱医院住院治疗,该院入院诊断:1、高处坠落伤:1)腰1椎体压缩性腰骨折;2)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3)右肺下叶挫伤;2、脂肪肝;3、双侧上颌窦、筛窦炎症;4、隐性××。于2019.10.12在全麻下行“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钉棒内固定术”等处理,住院43天于2019年11月22日出院,花去医疗费49410.28元。出院的用药及建议:1.门诊随访;2.术后3、6、9月复查X线,视X线情况拆除内固定;3.在医师指导下渐行功能锻炼;4.出院带药…5.不适随诊。在***住院期间,精固公司支付***在龙岩市第二医院和龙岩市博爱医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0000元,邝沛公司支付***在龙岩市博爱医院住院的医疗费44410.28元。出院后,***于2021年1月12日委托福建益科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2021年1月13日,福建益科司法鉴定所作出闽益科司鉴(2021)临鉴字第9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的损伤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10000元。***支付福建益科司法鉴定所鉴定费1800元。2021年4月1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诉。
本院认为,阳光城公司与邝沛公司签订的《阳光城龙岩XX03地块项目大区铝合金门窗工程合同》,系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阳光城公司将包括G17楼在内的铝合金门窗工程交付给邝沛公司承包施工,阳光城公司在选任承包人资格方面不存在过错,***诉请阳光城公司与邝沛公司、精固公司等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邝沛公司承包阳光城公司发包的龙岩XX03地块项目大区铝合金门窗工程后,未与精固公司签订相关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精固公司为了赶工程进度,将包括G17楼在内的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交付给没有任何资质的谢钦富承包安装,谢钦富又让***一起安装施工,***在安装施工过程中受伤,邝沛公司在选任承包人资格方面存在过错,***诉请邝沛公司与精固公司等共同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精固公司与谢钦富签订《铝合金门窗安装施工承包合同》,在工程安装施工过程中因***不慎受伤,谢钦富未继续履行上述工程的铝合金门窗的安装施工义务,精固公司对谢钦富已经履行的铝合金门窗的安装施工工程亦未进行结算。双方在未进行结算的情况下,精固公司又将上述铝合金门窗的安装工程发包给他人施工并已施工完毕,可见谢钦富与精固公司之间的承包关系不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更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精固公司主张***受雇于谢钦富,谢钦富对此予以否认,认为***是其为赶工期而邀请来的合作人员,***是在安装施工铝合金门窗的过程中受伤,精固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对在其工地中又在工作时间内所发生的人身损害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精固公司与***事实上存在侵权法律关系。精固公司主张其与***不存在侵权法律关系,不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不予采信。精固公司主张***受雇于谢钦富,双方存在雇佣关系,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作为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的技术人员进入工地工作,理应熟悉铝合金门窗所在楼幢的安装环境,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因为取铝合金固定片从十楼下至第四-五层楼因架板塌陷摔至四层楼受伤,其本身存在疏忽大意,对损害的发生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主张误工费31860元、护理费7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50元、伤残鉴定费1800元均符合法律规定或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其诉请合理,予以支持;***的家庭住址在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乡××村XX栋7号,其向本院提供的其与黄贵妹的结婚证是在2019年10月8日其身体受到伤害后的次年即2020年6月16日登记结婚,其与黄贵妹居住在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室。***提供的其与黄贵妹的结婚证等证据,尚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其在受伤之前已居住在新罗区城镇一年以上的事实,其主张伤残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二年为91240元不合理,其伤残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二年为39136元。***主张营养费,精固公司等被告虽未提出异议,但住院医生在出院医嘱中未建议***要注意休息,加强营养,***身体受伤腰1椎体骨折且做了内固定尚未取出,精固公司等应适当赔偿***营养费,营养费按医疗费的6%计算酌定为3100元;***未向本院提供交通费用票据,主张交通费2000元不合理,交通费按1人护理每日按市内交通6元计算45日为270元。***在工作中造成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行钉棒内固定术,至今尚未取出内固定钉棒,留下十级伤残,对其日后的生产、生活等方面均产生一定的限制,带来一定的精神痛苦。因此,***要求精固公司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理,本院应予支持;***的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行钉棒内固定术,至今尚未取出内固定钉棒,福建益科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骨折达到良好骨性愈合后,后续需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需花后续治疗费用约10000元,***主张后续治疗费用10000元,符合本案实际,应予支持。中天城投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龙岩市精固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医疗费51569.45元、误工费31860元、护理费7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50元、营养费3100元、交通费270元等费用(合计96249.45元)的70%即为67374.61元。
二、被告龙岩市精固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39136元、伤残鉴定费1800元(合计40936元)的70%即为28655.2元。
三、被告龙岩市精固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70%即为3500元。
四、被告龙岩市精固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10000元的70%即为7000元。
以上一至四项赔偿费用合计152185.45元的70%为106529.81元,扣除龙岩市精固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已支付的10000元、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已支付的44410.28元后为52119.53元。该款限龙岩市精固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77元,减半收取为1738.5元,由原告***负担1168.5元,被告龙岩市精固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负担5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陈 上 熠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萍(代)
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的,应当共同负担诉讼费用。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判决书履行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账号:1710××××44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