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13民初521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华铝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金芙蓉大道三段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二路189号1栋5层1号505室。
负责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第三人):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99-309号闽南大厦150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成都华铝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2022年4月24日,本诉原告成都华铝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成都华铝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诉处理;
二、本案按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本诉案件受理费377元、保全费420元,由成都华铝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