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326执8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住所地安徽新阜南县。
被执行人:浙江耀兴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3919349,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复兴街278号闸口发电厂内。
法定代表人:应建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耀兴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浙江耀兴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