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1民初9876号
原告:***,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8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浙江耀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复兴街278号闸口发电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253919349X(3/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耀兴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耀兴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耀兴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耀兴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92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