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耀兴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耀兴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1民初9876号 原告:***,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8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浙江耀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复兴街278号闸口发电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253919349X(3/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耀兴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耀兴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耀兴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耀兴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92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