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耀兴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盈捷彩板活动房有限公司、浙江耀兴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9民初900号 原告:苏州盈捷彩板活动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朱家浜村(***10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耀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复兴街278号闸口发电厂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盈捷彩板活动房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耀兴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盈捷彩板活动房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盈捷彩板活动房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盈捷彩板活动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36元、保全费2644元,合计6480元,由原告苏州盈捷彩板活动房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向 军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