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边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330民初94号
原告:**,男,汉族,系西宁市经济开发区人,现住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1:***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MA6TCD849E,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
被告2:河北翔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37468663883,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河北翔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1***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2河北翔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后,因**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阮 诗 玉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吉 彬 彬
书 记 员 旦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