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翔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翔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427民初4521号 原告:***,男,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 被告:河北翔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临漳县**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翔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