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427民初4521号
原告:***,男,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
被告:河北翔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临漳县**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翔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