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

东阳市顺发五金压铸有限公司与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3民初1388号

原告:东阳市顺发五金压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六石街道大兴南街93号。

法定代表人:许志明。

被告: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定安街73号。

法定代表人:卢晓华。

被告: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家明。

被告:***,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

原告东阳市顺发五金压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立案受理。由于被告***因犯罪正在监狱服刑,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全国监狱目前正全力投入抗击疫情,实施防控疫情战时全封闭管理,暂定一切外来交流。因本案需要前往监狱安排开庭,现无法确定疫情何时结束、监狱何时可安排开庭,如本案中止审理,不符合现有司法理念,故本院在不损害东阳市顺发五金压铸有限公司应有诉讼权利前提下,先行驳回起诉,待疫情稳定后其即可再向本院提起诉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东阳市顺发五金压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东阳市顺发五金压铸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 玻

人民陪审员  吴彩萍

人民陪审员  王益丹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日

代书 记员  楼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