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

威海市水利工程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与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威海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002执恢244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水利工程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
被执行人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被执行人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威海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水利工程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威海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的(2016)鲁1002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威海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破产重整,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享有的对威海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实收债权,期限三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