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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某某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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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2执72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滨北路333-3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55054642XX。
法定代表人:俞杰。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卢向中,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住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定安街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49001371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与被执行人***等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82民初10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等归还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24982230.81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卢向中有坐落于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203号2006室【权证号码:杭房权证下换字第XXXX号】的不动产,本院已裁定查封,但该不动产非本院首封,故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卢向中有坐落于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环城南路皖南第一街C11幢1至2层1号【权证号码:房地权泾川字第7111号】的不动产,本院已裁定查封,但该不动产非本院首封,故无法处置。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目前,本案执行到位执行款0元。
鉴于被执行人***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等作出各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已对被执行人***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其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82执72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晓东
审判员邹欣荣
审判员金子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楼俊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