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北区盛腾物资经营部、某某等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民申5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宁市城北区盛腾物资经营部,经营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24号。        
经营者:谷腾轩,男,1997年6月11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雪瑞,青海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审被告: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定安街73号。        
法定代表人:王百仙,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再审申请人西宁市城北区盛腾物资经营部(以下简称盛腾经营部)因与被申请人***及原审被告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民终2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盛腾经营部申请再审称,一、原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实际的货物买卖关系,从2017年6月5日双方签订的《青海鑫邦电线电缆购销合同》可以看出合同甲方为青海鑫邦线缆有限公司,并非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仅为鑫邦电线电缆的销售方。有关购销合同的签订、货物的签收等相关事务均由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之子完成,中鸿公司人员并未参与其中。二、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为中鸿公司员工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仅以《工程款付款委托书》及中鸿公司西宁分公司出具的“***系本公司员工,代为签署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西宁城北区石头磊新村项目材料供应合同”的间接证据予以认定与事实不符。此外,二审法院进行改判的依据均为被申请人在二审过程中出示的新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二审程序中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被申请人在二审中提出的证据并非包含在以上法律规定的范畴之内,不能当作新证据使用,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不能直接证明其为中鸿公司西宁分公司的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的问题。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案涉购销合同系盛腾经营部与中鸿公司西宁分公司签订,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案涉合同上分别加盖了盛腾经营部和中鸿公司西宁分公司的印章,***在中鸿公司西宁分公司代表一栏签字。盛腾经营部主张案涉合同甲方为青海鑫邦线缆有限公司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在案涉合同中的身份问题。从案涉购销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看,盛腾经营部在2017年9月29日出具的支付说明中写明“2017年收到村委货款1600000元”,从***账户中向盛腾经营部支付的款项为800000元,盛腾经营部认可“2017年未供货款402238.39元”中包含本案主张的款项,从***账户中仅支付盛腾经营部部分货款,***在二审中提交的西宁市城北区二十里铺镇石头磊村民委员会证明、付款委托书等证据能够证明石头磊新村A标项目的承建方和材料款的付款主体均为中鸿公司西宁分公司,且中鸿公司西宁分公司也出具了“***系本公司员工,代为签署浙江中鸿建设西宁城北区石头磊新村项目材料供应合同”的证明,故二审法院认定买受人乙方为中鸿公司西宁分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与支付部分货款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新证据的问题。二审法院认定本案基本事实的证据是案涉购销合同、盛腾经营部在2017年9月29日出具的支付说明以及***在一审出具的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诸多证据形成的证据链,证明案涉合同的买受人乙方为中鸿公司西宁分公司,二审法院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西宁市城北区盛腾物资经营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宁市城北区盛腾物资经营部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高兴岭
审判员    吴蓓
审判员    陈晓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智婕
书记员    崔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