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荣祥土石方机械化施工工程队

高邮市渣土行业协会与高邮市荣祥土石方机械化施工工程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84民初419号
原告:高邮市渣土行业协会,住所地在高邮市高邮镇工业园威高路。
被告:高邮市荣祥土石方机械化施工工程队,住所地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文游台村。
原告高邮市渣土行业协会与被告高邮市荣祥土石方机械化施工工程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邮市渣土行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21200元,由原告高邮市渣土行业协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