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823民初1705号
原告:安徽瀚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李村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6897628996。
法定代表人:佘光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三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715472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春华,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告:泾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泾县泾川镇桃花潭西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安徽瀚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泾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安徽瀚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瀚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瀚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泾县交通运输局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马枝学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