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3民初778号
原告:黄山市徽州区第一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徽州西路(建设局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734985494J。
法定代表人:马万青,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宽俭,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宇扬,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告:安徽省灵璧钟馗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经济开发区虞姬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667934266R。
法定代表人:刘辉,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曜,灵璧县灵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二迎,安徽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徽州区第一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灵璧钟馗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山市徽州区第一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黄山市徽州区第一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 帅
人民陪审员 何方刚
人民陪审员 汤豪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彭 欢
书 记 员 刘文灿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