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04民初63号
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对原告***与被告黄山市徽州区第一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皖1004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中,落款时间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2021)皖1004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中落款时间“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补正为“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审判员 庄 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钱玉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