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华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商丘市华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403民初6457号
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负责人:李文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华、刘春风(实习),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华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陶文增,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朱红侠(陶文增配偶),女,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张成涛,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丁康健,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华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陶文增、朱红侠、张成涛、丁康健、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原使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贾立法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