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华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华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403执13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5736919A。
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海信,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商丘市华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金桥路海通物流园**门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74144510T。
法定代表人:陶文增,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陶文增,男,汉族,1969年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执行人:朱红侠(陶文增配偶),女,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执行人:张成涛,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商丘市府前路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751398410。
法人代表人:韩先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丘市华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陶文增、朱红侠、张成涛、***、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7)豫1403民初6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商丘市华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月利率8.7‰计算,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3.05‰,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被告陶文增、张成涛、***、朱红侠、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商丘市华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0900元由被告商丘市华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审查后于2019年7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卷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我院于2019年7月11日、7月18日、9月23日、11月1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现已扣划,共扣划106985.47元,已发放给申请人,银行账户已冻结。
2.被执行人陶文增名下有豫N×××**桑塔纳牌汽车、豫N×××**桑塔纳牌汽车、豫N×××**黑豹牌汽车,该车辆现已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
三、2019年10月21日通过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商丘市华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陶文增、朱红侠、张成涛、***、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房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陶文增名下有位于河南省××市××区神火大道××文化路北正道××#楼东××3间门面(权利编号:2011003492),本案已查封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位于河南省××××区神火大道西侧书院路南侧建业联盟新城**楼2-104(权利编号:20170034003),本案已查封,因此房已抵押,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朱红侠名下位于河南省商丘市××香××路北侧××建材市场××、××号(权利编号:20080030732),本案已查封,因此房已抵押,无法处置。
四、2019年9月30日通过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信息。
五、2019年11月1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2019年11月2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名单的强制措施,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名单决定书。
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9年12月9日与申请执行委托代理人石海信约谈,委托代理人石海信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1403民初6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商丘市华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陶文增、朱红侠、张成涛、***、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书强
审判员  李丹梅
审判员  谢时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子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