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3执1452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百信物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商丘市华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郑州百信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商丘市华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3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03执14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魁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