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颍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某某、登封市颍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登封市颍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04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终字第14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58年7月2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3年2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颍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登封市颍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4)登民一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其虽提出缓交申请,但在本案结案前,经本院通知,上诉人***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或提出减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