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85执170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登封市颍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耿庄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登封市颍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85民初24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登封市颍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登封市颍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